据悉,黑龙江省工信委在2018年电力直接交易培训总结会上,提出要降低国家文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利用小时数,要求发电企业按照低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这将给发电企业带来很大损失。
一问黑龙江工信委:
为什么敢公然违法违规,违反中央精神?
黑龙江工信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等一系列相关法规和国家文件。其中,《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未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同意,不得随意设定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第六条规定,“对于保障性收购电量范围内的限发电量要予以补偿,……按照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的标杆上网电价和限发电量明确补偿金额”。日前,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增加清洁能源使用,拓宽清洁能源消纳渠道,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提出“推动清洁低碳能源优先上网”。4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重申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大意义。会议指出,要调整能源结构,减少煤炭消费,增加清洁能源使用。难道是黑龙江工信委不知悉这些法律法规?难道是黑龙江工信委有没有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精神?否则,为什么如此为之。
二问可再生能源企业:
为何不拿起法律武器,联合抵制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次黑龙江工信委依然采用了惯用的手段,要求企业签署所谓自愿性协议。这样就可以掩盖其违法事实,逃避国家有关机构的监管。其实企业要是联合起来,共同抵制,这些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是很难实施的。如果大家都不签署,难道他们真敢全面限发?国家法规文件明确规定,限电造成的损失,责任主体要负责赔偿。前述《通知》文件也已经明确,除资源条件影响外,未达到最低保障收购年利用小时数要求的省(区、市),不得再新开工建设风电、光伏电站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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