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1.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光伏电站:0.3元/千瓦时。
项目投资主体应在项目投产发电后,向项目审批的区发展改革委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个人光伏项目采取打捆的方式,由各供电公司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代为申报。
市电力公司每季度第一个月20号之前将享受度电奖励的项目上季度实际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汇总,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将资金统一拨付给市电力公司,市电力公司应在收到财政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给各项目投资主体。
对于风电、光伏项目,根据实际发电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奖励,奖励时间为5年。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具体标准如下:分布式光伏:工、商业用户为0.25元/千瓦时,学校用户为0.55元/千瓦时,个人、养老院等享受优惠电价用户为0.4元/千瓦时。
二、分布式光伏电站相关政策: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4]237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及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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