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级管理,县为主体。省级负责研究完善政策,统筹全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方案,安排建设计划,加强行业指导和保障服务。市级负责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初审、建设督导、业务指导等工作。县级政府是实施光伏扶贫的责任主体,负责编制实施方案,落实建设资金做好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建设运营、协调服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收益分配监管等工作。
(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责统筹扶贫、能源、电网、金融等方面政策,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各级扶贫资金、预算内投资、政府贴息等政策性资金和政策性信贷资金,支持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鼓励驻村定点扶贫单位、相关企业、社会各界以捐资或捐赠设备等方式支持村级光伏扶贫工作。
(三)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考虑各地发展规划、农业生产生活、电网结构等因素,因地制直确定好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模式;电站建设要坚持综合利用为主,充分利用好公共屋顶、荒山荒坡、水面和大棚等闲置资源;电站规模原则上应控制在现有农村电网接纳能力范围内做到合理选址、科学布局。
(四) 规范操作,确保实效。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强化责任落实,保证光伏扶贫电站质量;坚持公开择优选择承建单位,确保光伏扶贫电站质优价廉;规范项目建设和验收,用市场的办法建立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运行机制确保光伏扶贫电站正常运行,贫困村和贫困户长期稳定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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